二手農機具種壩雙鴨山:擾亂生產經營秩序罪怎么判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全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國有的、集體的、個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破壞生產經營罪主要有以下構成特征:
(一)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顒?。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yè)生產、破壞農業(yè)機械、排灌設備、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yè)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yè)經營,等等。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損壞財物罪區(qū)別
兩者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盡管如此,兩者仍有本質區(qū)別,應當注意區(qū)分:
(一)主觀的目的不同。
本罪采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二手農機具種壩雙鴨山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
(二)所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人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閑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為本罪對象,但可以構成故意破壞財物罪的對象,后者還包括生活資料。
(三)直接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工?;顒?而后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三、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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