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是否可以將棄耕的土地發(fā)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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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是否可以將棄耕的土地發(fā)包給他人?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非常重視對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保護,因此在通常情況,發(fā)包方在承包期限內是不能隨便收回承包地的。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在承包期內,發(fā)包方對承包方不得有 下列行為:(1)不得單方解除承包合同。(2)不得假借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強迫承包人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3)不得以劃分“ 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4)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但如果承包人長期棄耕不種,作為發(fā)包方村民委員會將土地暫時收回也并 沒有什么不對,這樣做是為了充分地利用土地。但這樣做必須注意的是:不論發(fā) 包方是否將收回的承包地另行發(fā)包給他人,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都應該返 還,如果轉包給的第三人已經在承包地上進行了一定的投人,可以要求承包方對 合理投人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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